教职工请假手续
1、请假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2、单位签署意见(事假5天内、病假3天内由所在单位掌握);
3、病假超过3天还须经校医院审核;
4、报人事处审批;
5、事假6天以上者须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
6、人事处将《请假批准通知单》下发到请假人向所在单位。
1、请假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2、单位签署意见(事假5天内、病假3天内由所在单位掌握);
3、病假超过3天还须经校医院审核;
4、报人事处审批;
5、事假6天以上者须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人事处,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
6、人事处将《请假批准通知单》下发到请假人向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