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程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人字〔200638

各系部、各部门: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学校未来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尽快建立一支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目的是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并且能尽快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青年教师总量、学科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制定指导培养计划,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并以此作为考核系部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条  教务处、科技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管理、协调、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导师制实施对象及职责

    第六条  实施对象

(一)3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配备指导教师。

1、新进入我校工作的教师;

2、具有助教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3、转岗到教师系列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

435周岁以下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自愿申请接受导师指导的教师。

(二)系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及系部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接受导师指导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

第七条  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并虚心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跟班听导师讲课或其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讲课,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协助导师答疑、辅导、批改学生作业等。

(三)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备好每一节课,写好每一节课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

(四)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五)每学期撰写一篇教学心得或教学工作总结、读书笔记。

第八条  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带教指导期为2年,硕士毕业的青年教师带教指导期为1年,博士毕业的青年教师带教指导期为半年,带教期满可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延长。

第三章  导师的确定及职责

第九条  导师的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二)一般由本专业教龄5年以上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教师担任(含离退休人员)。或引进并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为导师。

第十条  导师的职责

(一)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育青年教师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二)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审阅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4学时,并做好听课记录;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并辅导青年教师开展实验、实习、课件制作等教学活动,辅导青年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论文、申报科研项目。

(三)导师在聘期内应定期向教研室、系部通报指导情况。

    第十一条  导师的聘任及任期待遇

(一)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系部确定导师人选与被指导青年教师,提交拟聘任人选。填写《安徽工程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报人事处审核,学院审批并聘任。

(二)导师的聘期为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带教指导期。导师在聘期内,每月享受导师津贴100元。

(三)每名导师原则上带青年教师不超过3名。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日常考核工作由各系部具体实施,期满考核由人事处汇同各系部、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带教期满,应认真填写《安徽工程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表》(可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各系部根据日常考核情况确定各类考核等次人选,其中推荐优秀人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五条  考核达到优秀者,给予导师一定奖金;如不合格者,则由导师继续指导,但不再付导师津贴。导师的津贴和奖金在年终奖励中兑现,由人事处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有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且经考核合格,并以此作为青年教师转正定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考核结果存入青年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